佛供的物品要自用之时应以他物赎回 2025-04-22



最近因为要了解观音旦供佛仪轨我在网上查看了一些开示文章,其中一位师兄弟说到佛供的物品要自用之时应以他物赎回,据说这是《菩萨优婆塞戒经卷五》里面开示的法。下面的文章是我转发的,希望各位同修也来看一看。
《菩萨优婆塞戒经卷五》──杂品之余:
“若自造作衣服钵器,先奉上佛,并令父母、师长、和上,先一受用,然后自服。若上佛者,以花香赎。”
供佛有不可思议的功德,但现值今日末法之时,去圣日遥,我们无法亲手供养于佛;因此只能在佛堂前备以鲜花、素果等种种饮食器具来作供养。
但供佛的物品在取下之时,应先以香或其他供品来赎回,何以故?谓既是供养予佛的物品,即是属于三宝之物故。虽是于自家佛堂作供养,若不以香花或其他供品赎回,则在戒律中是构成盗三宝物的重罪,这是相当大的过失,不得不慎!
举例来说,当您去寺院参访时,有时也会对寺内常住僧众作供养,不论是金钱或衣物等,若供养完成,该物即属于三宝所有;相同的,虽是于自家佛堂供佛,但供品却是属三宝之物,故于取下自用之前,应以香或其他替代物来赎回,才不会造成盗三宝物的重大过失!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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